亞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黑亞檢訴刑訴〔2020〕24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21021970********,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尚志市,住尚志市**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2019年4月8日被黑龍江省亞某某林業(yè)地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亞某某林業(yè)地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以涉嫌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同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5月9日早7時許,被告人楊某某開車號為黑C****1的長安牌面包拉耿某某(已判決)等6人帶鐵鍬等工具到虎峰林場西北溝處后,楊某某上山挖菜。中午下山后,被告人楊某某找到耿某某等人后,也參與了耿某某盜挖水曲柳幼樹的犯罪過程。當日,耿某某等人共非法盜挖水曲柳幼樹801株,經鑒定,涉案水曲柳為國家二級重點野生保護植物,林木總價值8,010元。
上述案件事實有被告人楊某某及同案犯耿某某等人的供述、檢驗報告、同案犯耿某某等人的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現(xiàn)實表現(xiàn)等證據(jù)充分證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生態(tài)修復損失費用。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采伐國家二級重點保護植物水曲柳之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系從犯,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二款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亞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鶴鑫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在住所地候審;
2.量刑建議書1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認罪認罰權利義務告知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5.原偵查卷宗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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