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前檢一部刑訴〔2020〕242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23241964********,漢族,高中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縣**鎮(zhèn)**街**委**組。因涉嫌非法行醫(yī),于2020年1月20日被前郭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前郭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非法行醫(yī)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4月,被告人楊某某在未取得醫(yī)師資格的情況下,在前郭縣長山鎮(zhèn)仿古樓西側商企2樓開辦“楊某某牙醫(yī)診所”,從事牙齒鑲復工作。2014年12月18日、2015年11月4日,被告人楊某某因非法行醫(yī)被前郭縣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局行政處罰。2019年7月,被告人楊某某又購買鑲牙設備,從事診療活動。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楊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2證人黃某某、曹某某等人證言;
(3被告人楊某某供述和辯解;
(4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未取得醫(yī)生執(zhí)業(yè)資格非法行醫(yī),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行醫(y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文軍
(院印)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本案偵查卷宗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量刑建議書》壹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壹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