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東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檢一部刑訴〔2020〕94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29211975********3517,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安徽省池州市東某某**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東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被東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東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5時許,被告人楊某某以自食為目的在**村**段水域使用禁捕工具地籠捕撈水產品,被巡查民警查獲,依法扣押地籠12個、黃辣丁魚4條0.325公斤、翹嘴魚2條0.01公斤、江蝦6只0.02公斤、草魚2條0.105公斤、鯽魚2兩條0.005公斤。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東某某人民政府關于在長江干流東至段水域全面禁漁的通告、戶籍信息等書證;2.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東某某農業(yè)農村局出具的鑒定意見;4.現場勘驗、扣押、辨認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東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儉志
檢察官助理:俞金玉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在安徽省池州市東某某**鎮(zhèn)**村**組**號,聯系方式:1386657****。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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