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18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8年11月26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2月份,被告人楊某某、邢某某與被害人劉某某因錢款問題發(fā)生糾紛。2018年2月19日6時許,被告人楊某某伙同邢某某(在逃)宋某某(音,在逃),一名男子(真實姓名不詳,在逃)在霸州市省勝芳鎮(zhèn)北環(huán)路格林豪泰賓館附近路邊,將被害人劉某某強行拉進楊某某駕駛的黑色捷達轎車(車牌號冀R6****),帶至廊坊市獅子城小區(qū)一房子內(nèi),后將被害人劉某某帶至永清縣楊某某家中,非法拘禁劉某某5小時左右。期間邢某某、宋某某等人用刀劃傷劉某某并對其進行毆打,造成被害人劉某某身體多處受傷。經(jīng)鑒定,被害人劉某某傷情為輕微傷。
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楊某某到永清縣公安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相關書證;2.證人于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地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 察 員:李樹貴
附:
????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羈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證人的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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