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景檢二部刑訴〔2020〕239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5311975********,哈尼族,小學文化程度,農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景洪市,現住**景洪市**鎮(zhèn)**村委**號。因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7月1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楊某某為了提高家庭經濟收入,在未經林業(yè)主管部門批準同意的情況下,于2005年6月中旬擅自進入到**鎮(zhèn)陸拉村委會**新寨當地人稱“回甲納”林區(qū)內種植茶葉,后期為了便于茶葉樹生長,2014年7月開始,楊某某采取逐年圍剝的方式使用砍刀對地里的林木進行圍剝。
經云南西雙版納州林業(yè)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被告人楊某某在“回甲納”林區(qū)內非法占用林地的毀林面積為26.2畝(17466.67平方米),山林權屬集體林,被毀壞林木125株,被毀壞林木活立木蓄積總量折合為30.26立方米,原木材積總量折合18.16立方米,生物多樣性受到毀壞,現場原有植被遭到嚴重毀壞。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戶口證明、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證明、林權證復印件、景洪市精準扶貧建檔立卡貧困戶“明白卡”、建檔立卡貧困戶檔案、證明、茶樹鏟除照片及補鐘樹苗照片、情況說明;2.證人玉某某、巖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人身安全檢查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示意圖、現場勘驗照、指認筆錄、指認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違反國家對土地的管理制度,非法占用集體林地共計26.2畝,造成林地嚴重毀壞,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晶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現羈押于西雙版納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散件6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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