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深檢刑訴〔2019〕840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50119********,漢族,初中文化,**保險**分公司職員,戶籍地廣東省**市**區(qū)**路**號**棟**樓,住廣東省**市**區(qū)**街道**庭**棟**。因涉嫌走私、販賣毒品罪,經(jīng)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決定,于2019年8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販賣毒品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9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走私、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并在辯護人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楊某某為賺取差價,多次從香港購買法拉利牌止咳水帶回深圳,加價販賣給曾某某。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楊某某收取曾某某330元人民幣,后在香港花費150元人民幣購買了兩瓶法拉利止咳水經(jīng)過海關帶至深圳,并在深圳布吉曼城小區(qū)門口賣給曾某某。
2、2019年2月10日,被告人楊某某收取曾某某400元人民幣,后在香港花費150元人民幣購買了兩瓶法拉利止咳水經(jīng)過海關帶至深圳,并在深圳布吉曼城小區(qū)門口賣給曾某某。
3、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楊某某收取曾某某200元人民幣,后在香港花費75元人民幣購買了一瓶法拉利止咳水經(jīng)過海關帶至深圳,并在深圳布吉曼城小區(qū)門口賣給曾某某。
4、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楊某某收取曾某某350元人民幣,后在香港花費150元人民幣購買了兩瓶法拉利止咳水經(jīng)過海關帶至深圳,并在深圳布吉曼城小區(qū)門口賣給曾某某。
5、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楊某某收取曾某某185元人民幣,后在香港花費75元人民幣購買了一瓶法拉利止咳水經(jīng)過海關帶至深圳,并在深圳布吉曼城小區(qū)門口賣給曾某某。
6、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楊某某收取曾某某350元人民幣,后在香港元朗永利行藥房以148元人民幣的價格購買了兩瓶法拉利牌止咳水,然后將兩瓶止咳水倒入東鵬檸檬茶飲料瓶中,在深圳福田口岸過關時被皇崗海關執(zhí)法人員查獲。經(jīng)鑒定,查獲的止咳水凈重293.26g,約240ml,檢出可待因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止咳水293.26g;2.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稱量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查獲經(jīng)過、出入境記錄查詢表等;3.證人證言:證人曾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廣東國檢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聊天記錄、轉賬記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無視國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多次非法攜帶含有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入境販賣牟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走私、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閆玉玲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內(nèi)附光盤1張)、筆錄兩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
4.涉案財物請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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