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檢訴刑訴〔2019〕226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7821989********,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夷山市**路**號,住武夷山市**路**號**樓**座**室。曾因犯盜竊罪,于2007年10月23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1年11月17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現(xiàn)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經(jīng)本院批準,同日由武夷山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6月7日20時許,被告人楊某某應何某某的購買要求,向袁某某(另案處理)購買600元人民幣(下同)0.24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以750元的價格販賣給何某某,后何某某在武夷山市龍安谷橋頭一垃圾桶附近取得該毒品。
2.2019年6月9日晚,被告人楊某某應呂某某的購買要求,向袁某某購買400元0.16克的甲基苯丙胺,以500元的價格販賣給呂某某,后呂某某于武夷山市赤石暴動紀念館門口紅白相間的鐵欄桿附近取得該毒品。
2019年6月14日9時許,民警在武夷山市橫街頭建設銀行分理處門口將被告人楊某某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證人袁某某、呂某某等證言;3.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辨認筆錄;5.微信聊天記錄、交易明細等電子數(shù)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居中倒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計0.4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現(xiàn)又犯販賣毒品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系毒品再犯應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鄭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附:
????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羈押于武夷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肆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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