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昌檢一部刑訴〔2020〕92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山西省應縣,公民身份號碼140622197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山西省應縣**街**號,現(xiàn)住山西省朔州市應縣**鎮(zhèn)**村。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告知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案件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從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告人楊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區(qū)**鎮(zhèn)**小區(qū)附近,以能夠辦理餐飲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為由,騙取被害人趙某某人民幣54000元,后逃匿。
被告人楊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在**長途汽車站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銀行交易明細、微信聊天記錄、彩票、短信記錄、戶籍證明、黨員關系證明等;2.證人證言:證人單某某、祝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趙某某的陳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犯罪嫌疑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勘驗、檢查、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6.其他材料:到案經(jīng)過、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工作說明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志萌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羈押于北京市昌平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3.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