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興義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9時許,被告人楊某某在興義市幸福路“邢孝花盲人按摩”店內(nèi),乘被害人潘某某上廁所之機,將被害人潘某某放置在沙發(fā)上的一部價值1350元的華為牌榮耀10手機盜走。
案發(fā)后,潘某某該被盜手機由公安機關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潘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證據(jù)保全決定書、證據(jù)保全清單、發(fā)還清單;
2.書證: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價格認定結論書、刑事判決書;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刑事案件現(xiàn)場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
6.視頻視聽資料:光盤壹張及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清單及視頻截圖。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數(shù)額較大財物, 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楊某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滿釋放后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一般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楊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贓物已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可酌情從輕處罰。楊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某八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興義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磊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押于興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起訴書8份、換押證1份、證據(jù)開示清單1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1份、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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