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沭檢一部刑訴〔2020〕1183號
被告人楊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13221984********,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沭陽縣**街道**路。被告人楊某甲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沭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沭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楊某甲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罪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楊某乙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楊某甲,聽取了被害人楊某乙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楊某甲以找關系幫助楊某乙討要有糾紛的資產為借口,兩次共計騙取楊某乙人民幣10萬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楊某甲家已退出了全部贓款,取得了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沭陽縣公安局提取的收條、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胡某某、肖某某證言;
2.被害人楊某乙陳述;
3.被告人楊某甲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公民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汪玉泉
?????????????????????????????????2020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楊某甲現在家候審;
2.案卷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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