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漢中市公安局南鄭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20時許,被告人楊某某同妻子帶小孩經過南鄭區(qū)大河坎鎮(zhèn)江古路裕華歐洲城拐角處時,發(fā)現一輛未拔鑰匙的黑白相間的電動車停在人行道上。其妻子帶孩子去旁邊超市購物時,被告人楊某某產生盜竊之念,返回停車處,用車上鑰匙打開電源,將該電動車盜走。破案后已追回被盜車輛發(fā)還失主。經南鄭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車價格為332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立案決定書、被盜車輛價格認定結論書、扣押清單及照片、戶籍證明等書證;2.證人岳某某證言;3.被害人陳某某陳述;4.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路邊停放的電動車,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漢中市南鄭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葉戎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楊某某取保候審現在原籍。
2.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3.案卷材料二冊,光盤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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