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百色市右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百右檢刑訴(2020)255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526011992********,漢族,小學畢業(yè),無業(yè),戶籍地百色市右江區(qū)**鎮(zhèn)**村**屯**號,租住百色市右江區(qū)**街道辦事處**村**組**號。曾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1月4日被廣西凌云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F(xiàn)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4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年6月18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4月3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楊某某駕駛一輛紅色的男式兩輪摩托車(桂L****8)竄到百色市右江區(qū)**村**屯**號的院子,趁無人之機,砸碎被害人龔某某停放在該處的一輛褐色起亞牌小汽車(桂L****9)的車窗,將被害人龔某某放在車上儲物箱的現(xiàn)金人民幣11000元、5張銀行卡、5張手機卡盜走。破案后,公安機關已依法追繳現(xiàn)金人民幣8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辨認筆錄和指認照片;
2、被害人龔某某的報案筆錄;
3、證人袁某某、劉某某的證人證言;
4、廣西田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塘分行、百色右江農村合作銀行的銀行流水帳等;
5、?廣西凌云縣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
6、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的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平面圖、現(xiàn)場照片、扣押物品清單、戶籍證明和情況說明。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百色市右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譚露茜
2020年8月31日
附: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羈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卷宗壹冊隨案移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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