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綦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綦檢刑訴〔2020〕Z393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1131996********,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無業(yè),住重慶市巴南區(qū)**街道**號(戶籍所在地:重慶市巴南區(qū)**鎮(zhèn)**村**組**號附**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重慶市公安局萬盛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萬盛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0時許,被告人楊某某來到重慶市萬盛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萬盛汽車站對面的人行道旁,將其先前出售給被害人周某某的一輛啟典牌KD150-F普通二輪摩托車盜走。經(jīng)鑒定,被盜車輛價值人民幣5412元。
2020年5月12日13時許,公安民警在重慶市高新區(qū)速躍網(wǎng)吧將楊某某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注冊登記機動車信息表等書證;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價格認定結論書》等鑒定意見;
5.??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5412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從輕處罰。故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綦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劍
檢察官助理:牛福帥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楊某某(電話:1731677****)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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