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元檢一部刑訴〔2020〕171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301331976********,漢族,中共黨員,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河北省石家莊市趙縣**鎮(zhèn)**村**巷**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元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經本院批準被元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元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元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至4月27日期間,被告人楊某某趁人不備,分數(shù)次將石家莊**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元氏項目施工隊存放在元某某綜合執(zhí)法局院內的、屬山東省**照明研究設計有限公司所有的84卷PE63線管盜走賣掉,楊某某獲利3000余元。經元某某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被盜84卷PE63線管價值100800元。被告人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家屬與被害人已達成賠償協(xié)議,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被盜物品照片、《元某某價格認證中心關于PE線管的價格認定結論書》、《元某某公安局鑒定意見通知書》、《山東**商貿有限公司配送單》、宋某某的微信轉賬截屏、《元某某公安局情況說明》、《諒解書》、《協(xié)議書》、被告人楊某某的戶籍信息等;
2、證人證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辨認筆錄;
6、其他證據材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彥霞
檢察官助理:陳青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羈押于元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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