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新檢一部刑訴〔2020〕295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變更前出生日期為1966年**月**日),居民身份證號碼410402********5612,漢族,初中肄業(yè),群眾,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qū),現(xiàn)住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qū)**街**棟**號,工作單位平頂山市**集團**保衛(wèi)科。因犯盜竊罪,1988年1月15日被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刑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權終身,2004年11月23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經平頂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決定,2020年1月18日被平頂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嚴重疾病,同年1月21被平頂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決定取保候審;因涉嫌盜竊罪,2020年9月18日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9月19日被平頂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平頂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1月9日上午11時許,被告人楊某某在平頂山市新華區(qū)香山寺16路公交站牌,趁被害人劉某甲上車不備之際,將其上衣右側口袋內的一部金色華為牌暢享8型手機盜走。后楊某某到平頂山市新華區(qū)**村**超市,用盜竊手機上的微信支付320元購買荷花牌香煙一條。后楊某某在回家途中將手機丟棄。經平頂山市新華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手機價值500元。
2、2019年8月30日上午9時許,被告人楊某某在平頂山市新華區(qū)香山寺停車場南側焚香爐附近,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備之機,將其放在左側褲子后兜內的一部白色華為牌暢享MAX型手機盜走,手機殼內夾有現(xiàn)金50元。楊某某將錢拿走后,將手機丟棄。經平頂山市新華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手機價值1170元。
3、2019年9月6日上午9時50分許,被告人楊某某在乘坐21路公交車時,趁被害人劉某乙不備之機,將其放在挎包里的一部黑色華為牌MATE20型手機盜走。手機楊某某一直使用。經平頂山市新華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手機價值2610元。
2020年1月17日9時許,偵查人員在平頂山**集團**門衛(wèi)室,將正在上班的被告人楊某某傳喚至平頂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刑事判決書、扣押、發(fā)還清單、價格認定結論書等;
2.證人證言:證人詹某某、劉某丙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劉某甲、李某某、劉某乙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勘驗筆錄:平頂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現(xiàn)場勘驗筆錄;
6.辨認筆錄:被告人辨認作案現(xiàn)場和丟棄被盜手機現(xiàn)場的過程。
7.視聽資料:被告人盜竊被害人手機及在超市用盜竊的手機掃碼支付的過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扒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瑞
檢察官助理:常延超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羈押于葉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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