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陽市殷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殷檢一部刑訴〔2020〕9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5221970********,漢族,小學文化,個體戶,住址河南省安陽縣**鄉(xiāng)**村**街**號。因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安陽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安陽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安陽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楊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本院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楊某某在安陽市紗廠光榮塔附近開了一家“楊記中餐店”,每天早上、傍晚銷售炸油條,每天賣出的炸油條約20余斤,每斤5元,營業(yè)額為100余元。經安陽市殷某某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楊記中餐店”銷售的咸油條、甜油條進行抽樣送檢,油條中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重金屬。經檢驗,咸油條鋁殘留量為1120mg/kg,甜油條鋁殘留量為569mg/kg。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戶籍證明、抓獲證明、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現場詢問筆錄、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小經營店登記證等書證;2.被告人楊某某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4.其他證明材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陽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苗愛華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楊某某現羈押于安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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