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寧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普檢訴刑訴〔2020〕8號
被告人楊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52811993********,漢族,高中,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揭陽市普寧市,住普寧市軍埠鎮(zhèn)石橋頭村中村八聯(lián)35號,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經(jīng)普寧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9月15日被普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經(jīng)普寧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9月27日被普寧市公安局逮捕,現(xiàn)押于普寧市看守所。
辯護人為廣東德萬律師事務所陳某某、何某某律師。
本案由普寧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2月9日補查重報。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楊某甲于2019年3月23日開始,由同案人王某某(另案處理)向其提供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的機器設備后,在普寧市軍埠鎮(zhèn)石橋頭村中村其住家中,開辦一無名加工作坊,并按照同案人王某某要求、安排,在未經(jīng)相關注冊商標持有人授權的情況下,在同案人王某某向其提供的空白充電器外殼上印制“三星”、“小米”、“VIVO”等品牌商標標識圖標及相關標識字樣,從中牟取非法收入。至2019年9月12日,共在空白充電器外殼上印制“三星”品牌標識644081個、“小米”品牌標識219410個、“VIVO”品牌標識520個,從中謀取非法收入人民幣21841.88元。2019年9月15日,該作坊被公安機關查獲,現(xiàn)場被查獲印制商標標識成品“三星”充電器外殼12573個、“小米”充電器外殼7100個、其他品牌充電器外殼1900個。
?經(jīng)查,三星電子株式會社從未授權上述地址的作坊制造、生產、銷售任何標有其公司注冊商標的產品,查獲產品為假冒三星電子株式會社注冊商標生產、銷售的侵權產品,因該侵權產品不單獨出售,故無法提供價格;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沒有授權上述涉案人員、地址的作坊生產、銷售和儲存任何標有其公司注冊商標的產品及沒有允許使用其公司注冊商標的行為,其公司無對應被侵權產品正品的中國市場銷售價格。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1.破案經(jīng)過、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2.作案現(xiàn)場、作案工具照片,搜查筆錄、提取筆錄、扣押清單、扣押決定書,手機微信聊天及交易記錄截圖,楊某甲手機微信轉賬記錄,記賬薄一本。3.未授權聲明、鑒定報告、價格證明,情況說明。4.證人周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5.被告人楊某甲的供述及辨認筆錄。6.揭陽市華信會計師事務所報告書。7.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甲按照同案人的要求及安排,在未經(jīng)相關注冊商標持有人授權的情況下,在同案人向其提供的空白充電器外殼上印制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標識圖標及相關標識字樣,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侵犯他人的商標所有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甲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其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此致
普寧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顏展安
(院?。?/span>
2020年1月7日
(此頁無正文)
附:1.公安刑事偵查卷宗三冊、筆記薄一本、光盤二塊,律師函一份共六頁。
2量刑建議書。
????3.《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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