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六盤水市六枝特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六檢刑訴〔2020〕122號
被告人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425198404******,穿青人,小學文化,務農,戶籍所在地貴州省畢節(jié)市織金縣,住織金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洗錢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六盤水市六枝特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六盤水市六枝特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洗錢案,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楊某某得知鄭某某(另案處理)因毒品犯罪被公安機關查緝在逃后,為幫助鄭某某將賬戶上的毒品犯罪所得及時轉移,避免公安機關查獲,于次日到達貴州省織金縣補辦電話卡后交予鄭某某。2017年07月21日,鄭某某得到被告人楊某某為其補辦好的電話卡后,通過微信轉帳的方式將其販賣毒品所得的2萬元錢轉到楊某某的微信中,楊某某當日迅速將該筆款提現(xiàn)到自己的銀行卡內后將該筆款揮霍。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轉賬記錄、判決書、戶籍信息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王某某等證言;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勘驗、辨認等筆錄:辨認、扣押等筆錄;5.電子數(shù)據(jù)、視聽資料:同步錄音錄像光碟及通話記錄轉化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楊某某明知是毒品所得,為掩飾資金來源及性質,通過轉賬等方式將資金轉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洗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楊某某拘役兩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15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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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貴州省六盤水市六枝特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向東
???????????????????????????????????????????????檢察官助理?王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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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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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織金縣**鎮(zhèn)**村**組,聯(lián)系電話:1838****173、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五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建議該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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