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長新檢一部刑訴〔2020〕33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2201221980********,漢族,無業(yè),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吉林省農安縣龍王派出所管內,現(xiàn)住吉林省長春市長春新區(qū)**小區(qū)**棟**單元**室。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長春市公安局新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傷害罪,經本院批準,于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長春市公安局長春新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當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在值班律師在場下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已告知被害人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2時許,在本市長春新區(qū)**小區(qū)外的一家燒烤店內,被告人楊某某與被害人鄭某某因瑣事發(fā)生爭吵,后雙方毆打在一起,楊某某用啤酒瓶將鄭某某頭部、面部打傷。經鑒定,鄭某某外傷致顏面皮膚裂傷,其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左額頂部頭皮裂傷、眼挫傷(左),其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到案經過、戶籍證明、住院病歷及照片等;
1被害人鄭某某陳述;
1證人田某某、于某某證言;
1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
1鑒定意見;
1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長春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嚴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長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共三冊。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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