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鹿檢公訴刑訴〔2019〕230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22231977********,漢族,小學,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鹿某某,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鹿某某**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jīng)鹿某某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5月22日被鹿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某某甲的訴訟的權(quán)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1997年4月27日,被告人楊某某與楊安飛在鹿某某**鎮(zhèn)**村**屯陳某某家門口因瑣事與陳某某發(fā)生爭吵,后楊某某回家拿鳥槍到陳某某家門口朝其開了一槍,打?qū)﹃?/span>某某的胸部和左上臂,經(jīng)法醫(yī)鑒定,陳某某所受損傷構(gòu)成重傷。被告人楊某某打傷人后連夜逃往廣州。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目無國法,故意開槍打傷他人,構(gòu)成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龍定銘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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