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會寧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會檢一部刑訴〔2021〕9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04221954********,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甘肅省白銀市會寧縣,住甘肅省會寧縣**鄉(xiāng)**村**社**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會寧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甘肅省會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12時許,家住會寧縣**鎮(zhèn)**村**社的王某某在其家玉米地里干活時,因瑣事無故辱罵同社的楊某某夫妻,后楊某某持鐵锨來到王某某家玉米地附近和王某某互罵,在互罵過程中被告人楊某某用鐵锨、膝蓋等在王某某的右部肋骨處、胸部等部位進行毆打。經(jīng)會寧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彩蘭的人體損傷程度構(gòu)成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作案工具照片;
2.被告人戶籍證明、住院病歷材料等書證;
3.證人李某某、周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6.會寧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
7.會寧縣公安局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被害人王某某音像資料光盤一份。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楊某某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根據(jù)其犯罪情節(jié),建議對其判處拘役六個月,對其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甘肅省會寧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維軍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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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趹艏诘兀?/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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