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永檢一部刑訴〔2020〕18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229231972********,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地甘肅省永靖縣**鎮(zhèn)**村**社**號,住址同戶籍所在地。無前科。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永靖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12月27日被永靖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肅省永靖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20年5月6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晚,被害人芝某某與被告人楊某某因借、還錢事由發(fā)生口角,22日凌晨1時許,楊某某從臨夏市租車到永靖縣**鎮(zhèn)88村找芝某某要錢,在該村巷道遇見芝某某,楊某某在芝某某嘴部打了兩拳,芝某某倒地,楊某某抓住芝某某衣服往前拽時芝某某的頭部撞在路邊電線桿上,后楊某某準備坐車離開時芝某某也坐到其車上,楊某某將芝某某從車上猛拉下來,芝某某摔倒頭部撞在水泥路面上。經(jīng)鑒定,芝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等;
2.證人證言:證人肖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芝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
6.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支付醫(yī)療費、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一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永靖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付正志
檢察官助理:唐樹青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羈押于臨夏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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