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聞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聞檢刑刑訴〔2019〕20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4272919890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山西省運城市聞某某石門鄉(xiāng)**村,住聞某某后宮鄉(xiāng)****家常飯店,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聞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西省聞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自2018年12月24日至1月16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8月5日零時許,在聞某某后宮鄉(xiāng)聞垣路****家常菜飯店內,楊某某與張某某因口角爭執(zhí)發(fā)生打架,后楊某某將張某某拉出院外,在飯店門口二人再次扭打在一起,期間,楊某某用拳頭將張某某毆打致傷。經聞某某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張某某的右側鼻骨骨折合并右側上頜骨額突骨折,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張某某的右側眶內壁骨折,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情況說明等;?2.證人證言:證人王某某、郭某某、張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傷情鑒定意見書;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7.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張某某受傷照片、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故意傷害讓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西省聞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衛(wèi)東
2019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楊某某被取保候審,現(xiàn)住聞某某后宮鄉(xiāng)****家常飯店。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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