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銀市白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白檢刑檢刑訴〔2020〕125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204021980********,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白某某**鎮(zhèn)**號,現(xiàn)住址同戶籍所在地。2000年12月12日曾因犯盜竊罪被白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2006年7月26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2007年7月27日曾因犯盜竊罪被白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2010年6月4日曾因犯盜竊罪被白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2012年5月19日曾因犯盜竊罪被白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2013年12月13日曾因犯盜竊罪被白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元;2015年6月3日曾因犯盜竊罪被白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2016年10月28日曾因犯盜竊罪被白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2017年9月7日曾因犯盜竊罪被白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2019年5月21日曾因犯盜竊罪被白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2020年5月12日刑滿釋放。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白銀市公安局白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肅省白銀市公安局白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放火罪、盜竊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8時許,被告人楊某某竄至白某某**路**市場南口,從正在買菜的段某某右側口袋,扒竊**手機一部,價值869元。
2020年7月10日7時許,被告人楊某某竄至白某某**路菜市場南口,從正在買水果的郭某某背包內(nèi),扒竊紅米**手機一部,價值640元。
2020年7月14日9時許,被告人楊某某竄至白某某**路菜市場南口,從正在買玉米的李某某右側口袋,扒竊**手機一部,價值148元。
2020年7月14日7時許,被告人楊某某與李某某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遂伺機報復,經(jīng)預謀后竄至白某某**鎮(zhèn)白銀**修理廠,用事先準備的打火機將李某某停放在該修理廠的甘D*****牌白色面包車點燃,隨后逃離,修理廠的人發(fā)現(xiàn)后將大火及時撲滅,經(jīng)白某某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認定該車損失價值為4947元。
破案后盜竊三部手機已全部追回并發(fā)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刑事判決書、受案登記表等書證;2.被害人李某某、郭某某等人陳述;3.被告人楊某某供述和辯解;4.白某某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故意放火造成他人財產(chǎn)損失,又多次扒竊,其行分別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放火罪、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楊某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被盜手機已發(fā)還失主,建議以放火罪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判處刑罰,以盜竊罪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判處刑罰,并數(shù)罪并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白銀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馬金池
檢察官助理:彭麗君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羈押于白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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