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遼源市公安局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別于2019年9月12日、2019年11月8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3日補查重報。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楊某某于2018年12月17日至24日, 雇傭張某某、林某某在本市****小區(qū)*區(qū)**號樓*單元***室以利用互聯網代理“北京賽車”游戲接受玩家投注的形式開設賭場,非法獲利3萬余元。
被告人楊某某于2019年1月8日主動到遼源市公安局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
2.??證人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4.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遼源市龍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丹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楊某某現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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