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簡陽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川簡檢刑訴〔2021〕50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722198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個體經商,戶籍所在地四川省綿陽市三臺縣**鎮(zhèn)**村**組**號,現住四川省簡陽市**街道**路**段**號**棟**單元**號,因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于2017年2月18日被簡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簡陽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1年1月20日經本院決定于同日被簡陽市公安局逮捕。
辯護人鄧輝,四川瑞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四川省簡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12月23日補查重報。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楊某某于2017年至2019年12月,通過在“閑聊”APP上建群,并以群主的身份來邀約人員去開設好的“皮皮麻將”APP“房間”內打麻將,每局結束后,參賭人員將“戰(zhàn)績”分數發(fā)送至閑聊APP群內,隨后在群內按照分數進行資金結算,贏家按照約定將2-10元的“房費”支付給群主即被告人楊某某。經鑒定,被告人楊某某通過采用收取“房費”等方式抽頭漁利共計38300元。
被告人楊某某于2020年5月10日經公安機關通知后到案,到案后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立案決定書等書證,證人秦某某等人的證詞,鑒定意見,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經通知后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簡陽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全青飛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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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楊某某現羈押于簡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4冊、光盤4張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4.《量刑建議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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