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偵查機關)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被告人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并進行了證據開示。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lO月2l日19時,徐某某邁陳派出所民警在廣東省徐某某邁陳鎮(zhèn)新華街楊某某經營的三角樓副食店處發(fā)現(xiàn)楊某某正在用無線數據終端機販賣私彩。經查,楊某某自2019年lO月15日至2019年lO月22日共販賣了28470元私彩票。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人口信息表、指認圖片等;2.證人張某某、鄭某某、鄧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及辯解;4.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實施了開設賭場的行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楊某某到某某如某某自己的罪行,屬某某,且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鐘鳴鳴
附:
1.被告人現(xiàn)被羈押于徐某某看守所。
2.偵查卷4冊,檢察卷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證據開示清單》各一份(裝訂于檢察卷)。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裝訂于檢察卷)。
5.《量刑建議書》一份(裝訂于檢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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