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蘇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阿克蘇市檢公訴科字刑訴〔2020〕9號
被告人楊某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3251987********,回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宜賓****,住新疆阿克蘇市文化路**,因涉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經(jīng)阿克蘇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阿克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經(jīng)阿克蘇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9月19日被阿克蘇市公安局逮捕。現(xiàn)羈押于阿克蘇市看守所。
本案由阿克蘇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容留賣淫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楊某某在阿克蘇市文化路**賓館旁自己經(jīng)營**店內(nèi),容留史某、韓某、劉某某三人從事賣淫活動,并從中謀取非法利益。
上述事實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被告人亦供認不諱。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多次容留多名賣淫女進行賣淫,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俊具有到案后如實供述、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jié),其認罪認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使用簡易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阿克蘇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余春江
2020年1月2日
附:
????1.案卷材料1冊,起訴書8份、量刑建議書2份;
2.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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