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華檢二部刑訴〔2020〕32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6231973********,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陽市華某某,住馬鞍新區(qū)**小區(qū)**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經(jīng)華某某公安局批準,于2020年6月9日被華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華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岳陽市華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楊某某邀陶某某、劉某某前往其位于華某某馬鞍新區(qū)**小區(qū)**室的租房內玩,陶某某提出要吸食毒品,并從身上拿出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隨后陶某某將吸毒工具做好后,被告人楊某某與陶某某、劉某某三人在楊某某租房客廳采用“燙吸”方式吸食了毒品。不久,唐某某通過與陶某某聯(lián)系后,也來到楊某某的租房中,并與楊某某、陶某某、劉某某一同吸食了毒品。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楊某某主動到華某某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立案決定書、強制措施文書、到案經(jīng)過說明、戶口抄錄、行政處罰決定書、尿檢照片、通話詳單等書證;
2、證人陶某某、劉某某、唐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
4、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
5、訊問同步錄音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楊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華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立斌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押華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111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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