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閩清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梅檢一部刑訴〔2020〕104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124199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wù)工,出生地福建省閩清縣,住福建省閩清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閩清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閩清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quán)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8月1日20時許,閩清縣公安局坂東派出所民警在閩清縣鷲峰嶺隧道坂東路口設(shè)卡夜查酒駕,查獲涉嫌酒后駕駛閩******輕型封閉式貨車的被告人楊某某。經(jīng)提取楊某某血液送往福建南方司法鑒定中心檢驗,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0.55mg/100mL,屬醉酒駕駛。
2020年8月5日,閩清縣公安局坂東派出所民警以電話方式傳喚被告人楊某某到該所接受訊問。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說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駕駛證復(fù)印件、行駛證復(fù)印件、呼氣酒精測試單、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指認照片、抽血照片;
2.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鑒定意見:福建南方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4.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光盤2張;
5.其它證明材料:到案經(jīng)過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楊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建議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根?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閩清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國清
檢察官助理?林瑤瑤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诟=ㄊ¢}清縣**鎮(zhèn)**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1份;
_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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