蓋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蓋檢刑檢刑訴〔2020〕132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8811988********,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現(xiàn)住蓋州市**鎮(zhèn)**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被該局取保候審,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蓋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23時30分許,被告人楊某某醉酒后駕駛遼H****7號轎車行駛至蓋州市**鎮(zhèn)**村附近時,因與他人發(fā)生口角被舉報而被蓋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查獲。經(jīng)遼寧正大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楊某某血液檢材中乙醇含93.90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王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蓋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侯逾慧
檢察官:王??陽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現(xiàn)住址。
2.移送案卷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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