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靈檢一部刑訴〔2020〕433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22241965********,漢族,初中文化,務農(nóng),安徽省靈璧縣人,住靈璧縣**鄉(xiāng)**村**莊。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靈璧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靈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建議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20時45分許,被告人楊某某無機動車駕駛資格酒后駕駛藍色無號牌三輪柴油農(nóng)用車行駛至靈璧縣**鄉(xiāng)朱集派出所西側(cè)十字路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安徽天和司法鑒定中心檢測,楊某某血液內(nèi)乙醇濃度為129.59mg/100ml。??
2020年4月5日,被告人楊某某主動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3.鑒定意見:安徽天和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4.視聽資料:靈璧縣公安局制作的視聽資料光盤。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具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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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安徽省靈璧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朱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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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徳陟`璧縣**鄉(xiāng)**村。
2.公安卷貳冊、檢察卷壹冊。
3.鑒定人名單。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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