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臨海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臨檢二部刑訴〔2020〕2041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10221985********,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浙江省三門縣**鎮(zhèn)**村**片**號。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1日被臨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轉(zhuǎn)為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臨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告知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楊某某飲酒后駕駛浙J3****號輕型普通貨車,從三門縣浦壩港鎮(zhèn)官塘村駛往臨海市桃渚鎮(zhèn),19時57分許行駛到桃渚鎮(zhèn)東洋大道桃渚派出所前路段左轉(zhuǎn)彎時,與羅某某駕駛的浙J5****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人報警后,被告人楊某某在現(xiàn)場被臨海市公安局民警查獲,在被查處時有讓人頂替的行為。經(jīng)認定,被告人楊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被告人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0mg/100ml。被告人楊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賠償了羅某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5800元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駕駛證照片、駕駛?cè)诵畔⒉樵?、行駛證照片、機動車信息、酒精呼氣測試單、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血樣提取登記表、鑒定委托書、車輛行駛軌跡、天網(wǎng)截圖照片、車輛照片、接處警登記表、諒解書等;
2.證人張統(tǒng)、王金龍證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歸案經(jīng)過;
3.被害人羅某某陳述;
4.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6.視聽資料:事故視頻,查獲、呼氣測試、抽血等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臨海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鄭建紅
檢察官助理:洪祁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電話?505861****。
2.光盤一張,歸案經(jīng)過二份,天網(wǎng)卡口記錄一份,接處警登記表一份,諒解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