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玄檢訴刑訴〔2020〕649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8301985********,漢族,本科文化,南京**基金會成員,戶籍地:江蘇省淮安市盱眙縣**鄉(xiāng)**村**組**號,住江蘇省南京市玄某某**公寓**幢**室。被告人楊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楊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7月23日23時許,被告人楊某某醉酒后乘蘇A7****號牌出租車至本市玄某某**路,因在車內嘔吐,到達目的地后與出租車駕駛員王某某協(xié)商洗車未果,楊某某獨自駕駛該車輛前去清洗,行駛途中車輛熄火,王某某報警。民警到達現場后將楊某某帶至醫(yī)院提取血樣送檢。經鑒定,送檢的楊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43.3mg/100ml血。
被告人楊某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候,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案件來源情況、戶籍資料、查扣經過、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視頻情況說明等書證;
2.證人胡某某、王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檢驗報告;
5.視聽資料執(zhí)法錄像光盤。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周劍超
檢察官助理:孫乾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楊某某現取保候審于江蘇省南京市玄某某**公寓**幢**室,聯(lián)系電話:1879546****。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共81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5.?隨案移送光盤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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