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化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化檢一部刑訴〔2020〕Z182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9821991********,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茂名市化州市,現(xiàn)住廣東省茂名市**街道**號,無前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廣東省化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楊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3時30分,被告人楊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摩托車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飲酒后駕駛茂名L3****號兩輪電動摩托車由橘洲環(huán)島往廣倫山紅綠燈方向行駛,當行駛至化州市桔城中路508車站門前路段時,與鐘某某駕駛停在道路邊的粵K93****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楊某某受傷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抽取楊某某血液檢驗,送檢的楊某某血樣中檢測出乙醇含量為192.1mg/100ml,符合醉酒危險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物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5.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無證、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梅
檢察官助理:范小紅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羈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隨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量刑建議書》叁份。
5.本案建議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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