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蘆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蘆檢一部刑訴〔2021〕Z5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1271992********,漢族,文化程度中專,無業(yè),四川省蘆山縣人,家住蘆山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3日被蘆山縣公安局取保候?qū)?,?021年1月19日經(jīng)本院決定繼續(xù)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蘆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2月19日22時35分左右,被告人楊某某酒后駕駛車號牌為川TA****小型轎車從皇朝KTV會所往蘆陽街道迎賓大道行駛,行至蘆山縣綜合辦公樓停車與妻子爭吵,后又駕駛該車朝五星工業(yè)園區(qū)行駛。楊某某駕駛車輛在位于五星工業(yè)園區(qū)遂道口處停車后,接出民警電話在該處等候民警。經(jīng)鑒定:楊某某當日血液中檢出酒精含量,其濃度為196.2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傳喚證、取保候?qū)彌Q定書、保證書;戶籍證明、歸案情況說明;機動車及駕駛證信息、領(lǐng)取車輛通知書;呼吸式酒精測試單、血樣提取單及光盤。
2.證人證言:詢問張某某、高某某的筆錄。
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訊問楊某某筆錄。
4.鑒定意見書:鑒定委托書、司法鑒定意見書、告知書。
5、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楊某某系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屬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且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拘役三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3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蘆山縣人民法院
??????????????????????????????????本件經(jīng)核對無誤
??????????????????????????????????檢察官:袁永平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楊某某家住蘆山縣**鎮(zhèn)**村**組**號(聯(lián)系電話1362815****)。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起訴書正本一份、副本七份,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制度告知書一份、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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