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渝黔檢刑訴〔2020〕151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2391988********,土家族,中專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地重慶市黔江區(qū)**鎮(zhèn)**村**組**號,現住重慶市黔江區(qū)**街道**小區(qū)**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黔江區(qū)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重慶市黔江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楊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楊某某與其朋友陳某某等人在磐石小區(qū)樓下的一家鐵板燒吃飯,其間,楊某某飲用約2兩5白酒。當晚21時40分左右,楊某某駕駛陳某某的小型普通客車搭載陳某某從磐石小區(qū)外停車位出發(fā),經磐石紅綠燈、舟白隧道往三臺山小區(qū)方向行駛。當晚21時45分左右駛出舟白隧道后,二人互換位置改由陳某某繼續(xù)駕駛汽車,隨后被正在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檢查的民警查獲。民警將被告人楊某某帶至執(zhí)勤檢查點進行呼氣酒精測試,測試結果為95mg/100ml。當晚22時20分,辦案民警將楊某某帶至黔江區(qū)中醫(yī)院八樓內一科護士站,由醫(yī)院護士抽取楊某某靜脈血樣兩管并當場封存?zhèn)錂z。
2019年11月20日,經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檢驗,楊某某的血液樣品中乙醇含量為139.2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戶籍信息、呼氣酒精測試結果單、血樣提取登記表及抽血照片、機動車及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公安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辦案說明等書證;
2.現場辨認筆錄及照片。
3.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檢驗報告;
4.證人戴某某、陳某某的證言;
5.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楊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故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拘役一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3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 察 官 熊會玲
檢察官助理 朱小霞
2020年5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楊某某現被取保候審,聯系電話1522317****
2.證據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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