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楊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23031962********,漢族,高中文化,個體,住黑龍江省肇東市**北路**號**小區(qū)**號樓**單元**室。2020年1月27日因涉嫌危險駕駛被肇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肇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楊某某認罪認罰,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8時40分許,被告人楊某某酒后駕駛一輛車牌號為黑M*****的小型普通貨車,沿肇東市師范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肇東市九道街北師范路悅途賓館門前路段時,與對向丁某某駕駛的車牌號為黑E*****號的豐田普拉多型吉普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工作人員接到丁某某報警后趕至現(xiàn)場將楊某某抓獲。
????經肇東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楊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經黑龍江民強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76.9452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駛標準。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涉案車輛(照片);
????2.書證被告人楊某某的戶籍證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和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及抓獲破案經過、照片等;
????3.證人丁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肇東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黑龍江民強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6.現(xiàn)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犯罪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三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建議人民法院對其判處拘役二個月以上三個月十五日以下,并處罰金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黑龍江省肇東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崔玉平
2020年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羈押于肇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及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各1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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