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定西市安定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檢一部刑訴〔2020〕88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224211981********,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無業(yè),甘肅省定西市安定區(qū)人,住定西市安定區(qū)某某小區(qū)*號樓*單元***室。無前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8月18日22時許,被告人楊某某酒后駕駛甘JZ****號“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拉載楊某甲、孫某某、楊某乙從定西市安定區(qū)某某廣場出發(fā),行駛至安定區(qū)某某橋定西收費站時,被安定高速公路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甘肅隴通司法鑒定所鑒定,楊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平均含量為142.3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在機動車駕駛資格被暫扣其間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且曾因酒后駕車受過行政處罰,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應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定西市安定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斌興
??????????????????????????????????書記員:王玉娟
2020年4月27日
附:1.被告人楊某某被取保候審。
2.偵查卷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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