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博檢一部刑訴〔2020〕76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為370304197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一般群眾,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均為淄博市博山區(qū)**街小區(qū)**號樓**單元**號,打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8月9日19時06分左右,楊某某醉酒后駕駛魯******號二輪摩托車順博山區(qū)某某路東側由北往南行駛至**路路口以北處,由東往西南斜過公路時,與順某某路由北往南行駛至此的李某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相撞,致使楊某某受傷,兩車受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現(xiàn)場調查中,發(fā)現(xiàn)楊某某有飲酒后駕車嫌疑,遂帶其至淄博市第一醫(yī)院抽血,后送濟寧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經鑒定,楊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2.3mg/100ml,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此事故經博山交警大隊認定,楊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罪認罰具結書等;2.證人證言:李某某的詢問筆錄;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楊某某的詢問筆錄、訊問筆錄;4.鑒定意見:濟寧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實,對指控的犯罪沒有異議,自愿接受刑事處罰,能夠按照公安機關電話通知按時到案,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淄博市博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蔡博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淄博市博山區(qū)**街小區(qū)**號樓**單元**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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