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楊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0341993********,黎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戶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縣**鎮(zhèn)**村委會**村**小組**號,現(xiàn)住原籍。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2月3日被陵水黎族自治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縣(以下簡稱陵水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0時許,被告人楊某某駕駛一輛BK****號小型普通客車,自陵水縣英州鎮(zhèn)高速公路轉盤方向往陵水縣英州鎮(zhèn)賓館方向行駛,途經(jīng)陵水縣英州鎮(zhèn)英海路英州交警中隊門前路段處時,被正在執(zhí)勤的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0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駕駛人信息查詢、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酒精吹氣結果單、血樣提取登記表、取保候審決定書、保證書;
2.證人馬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
5.辨認筆錄、辨認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 察 官:吳京偉
檢察官助理:丁文娟
書 記 員:卓懷志
附:
????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海南省陵水縣**鎮(zhèn)**村委會**村**小組**號,聯(lián)系電話:1838931****。
????2.案卷材料2冊,檢察內卷1冊,光碟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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