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島市山海關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山檢刑檢刑訴〔2020〕98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02241967********,漢族,初中文化,個體,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島市山海關區(qū),現(xiàn)住河北省秦皇島市山海關區(qū)**街**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秦皇島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島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4月19日20時20分左右,被告人楊某某駕駛冀C*****微型面包車沿著山海關區(qū)站西街由西向東行駛至山海關區(qū)鐵路俱樂部門前路段,被民警查獲,經(jīng)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24mg/100ml。經(jīng)鑒定其血液酒精濃度為134.9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楊某某的戶籍證明信、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呼氣式酒精檢驗報告單等書證;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秦皇島港城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秦皇島市山海關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雅輝
(院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其住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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