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泰州市姜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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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檢一部刑訴〔2020〕4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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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212841986********,漢族,江蘇省泰州市人,中專文化,個體經(jīng)營,住江蘇省泰州市姜某區(qū)**街道**國際**幢**室(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泰州市姜某區(qū)**街道**村**組**號)。被告人楊某某曾因賭博,于2013年12月2日被原江蘇省泰州市姜某區(qū)公安局行政罰款人民幣500元;曾因尋釁滋事,于2017年11月3日被原江蘇省泰州市姜某區(qū)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楊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江蘇省泰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江蘇省泰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楊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楊某某,聽取了被告人楊某某及其值班律師顧蓉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楊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楊某某于2020年10月14日凌晨,醉酒駕駛蘇M**號輕型廂式貨車,沿229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江蘇省泰州市姜某區(qū)**大道路口等候綠燈放行時睡著,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楊某某事發(fā)時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4.3mg/100mL。
被告人楊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車輛照片;
2.江蘇省泰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
3.證人郭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江蘇省泰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檢驗報告;
6.江蘇省泰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制作的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筆錄;
7.江蘇省泰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調取的監(jiān)控錄像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泰州市姜某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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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田秋萍
?202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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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住。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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