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濟任檢一部刑訴〔2019〕1154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33歲,居民身份證號碼3708021986********,漢族,大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濟寧市**路***號**東區(qū)**號樓**單元**號,現(xiàn)住山東省濟寧市**路***號**東區(qū)**號樓**單元**號。于2019年6月12日被濟寧市公安局市中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濟寧市公安局市中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1時10分許,市中大隊特勤中隊民警在***路執(zhí)勤時,查獲白色哈佛牌小型轎車魯******的駕駛員楊某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F(xiàn)場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其未完成測試,隨后由醫(yī)務人員對楊某某抽取血樣,經(jīng)濟寧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檢驗,從楊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25.9mg/100ml。被告人楊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辦案說明、登記表、駕駛證、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2.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濟寧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的鑒定意見;5.執(zhí)勤民警執(zhí)法錄像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濟寧市任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周文軍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電話158547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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