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安龍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檢刑訴〔2020〕186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3281982********,苗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貴州省安龍縣人,住安龍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安龍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同年9月7日被本院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安龍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楊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貴EZ****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由安龍縣**鎮(zhèn)**小學方向往安龍縣**鎮(zhèn)**派出所方向行駛。16時50分許,當行駛至冊盤線**公里140米(小地名:**派出所)路段處時,被安龍縣公安局**派出所交警中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貴州名鑒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楊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為227.51mg/100m1。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人員基本信息;呼氣式酒精測試結(jié)果單,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血樣提取登記表;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鑒定意見。
4.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上道行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安龍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海
?????????????????????????????????檢察官助理:胡?雯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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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監(jiān)視居住于安龍縣**鎮(zhèn)**村**組**號。
2.案卷材料二冊,光盤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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