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西檢二部刑訴〔2020〕201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1021958********,漢族,高中文化,無職業(yè),出生地天津市河東區(qū),戶籍地天津市河東區(qū)**路**園**號樓**門**號,現住天津市河東區(qū)**路**號**號樓**門**號。2020年8月1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6月8日22時57分許,被告人楊某某酒后駕駛牌照號為津GH****黑色奧迪牌小型轎車,沿本市國泰橋由東向西行駛至河西區(qū)南北大街與小圍堤道交口附近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鑒定,被告人楊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23.2mg/100ml,系醉酒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車輛照片等物證;
2.行政處罰決定書、駕駛證復印件等書證;
3.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天津市津實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
5.身份證明、案件來源與抓獲經過等其他證明材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楊某某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河西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文峰
檢察官助理:杜梅華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楊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天津市河東區(qū)**路**號**號樓**門**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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