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昭陽檢一部刑訴〔2020〕795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1011965********,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區(qū),住昭陽區(qū)**鄉(xiāng)**村民委員會**村**號**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昭通市公安局昭陽分局決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陽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9月25日,楊某某駕駛云C*****號小型面包車(核載8人)搭乘昭陽區(qū)**中學學生16人共計乘坐17人,沿北干渠至大黑山公路2公里500米處,遇到民警路檢路查,楊某某駛云C*****號小型面包車核載8人,實載17人,超過核定人員112%。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從事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從輕情節(jié):坦白、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鄒毅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光盤4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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