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林檢一部刑訴〔2020〕557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4105211995********,漢族,初中畢業(yè),務工,河南省林州市人,現(xiàn)住林州市**鎮(zhèn)**村**號。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楊某某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并且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9月01日04時左右,在林州市**大道**KTV門前路段,被告人楊某某酒后駕駛一輛號牌為豫E**的小型普通客車倒車時與李某某停在路上的號牌為蘇E**的一輛小型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報警后,林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隊民警出警時發(fā)現(xiàn)楊某某有飲酒嫌疑,當場將其帶走進行酒精測試。后經(jīng)河南一誠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書:從楊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份,含量為83.0mg/100ml;經(jīng)林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某某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某承擔該事故的次要責任。楊某某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證人趙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證言;鑒定意見;認罪認罰具結書;當事人基本信息等相關證據(jù)在卷予以證實。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核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被告人楊某某酒精含量、交通事故等情節(jié),建議對其判處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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