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陵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沅檢刑刑訴〔2020〕199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12221988********,漢族,高中文化,經(jīng)商,湖南省沅陵縣人,住沅陵縣**鎮(zhèn)**居委會**小區(qū)后私房。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沅陵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沅陵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楊某某在其收購的一輛報廢的面包車上拾得了被害人盧某甲的沅陵農村商業(yè)銀行銀行卡,遂于當月20日至12月14日期間,先后七次使用該銀行卡從自動取款機取款共計20900元人民幣,先后三次使用該銀行卡消費共計166元人民幣,總計取款和消費21066元人民幣。
2020年7月14日15時許,被告人楊某某在沅陵縣**鄉(xiāng)集鎮(zhèn)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并于當日退還被害人盧某甲21066元人民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資料、到案經(jīng)過、銀行流水等書證;
2.證人盧某乙、盧某丙的證言;
3.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和消費共計21066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楊某某在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自愿接受處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罰案發(fā)后,楊某某已退還被害人全部損失。故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沅陵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丹
檢察官助理:肖燦
(院?。?/span>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刑事偵查卷宗貳冊,檢察卷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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