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陽市新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一部刑訴〔2020〕190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329198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陽市伊川縣,現(xiàn)住伊川縣**鄉(xiāng)**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新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日被新安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楊某某于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伊川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本案由洛陽市新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4月26日10時20分左右,楊某某駕駛豫C*****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遼D*****掛號重型自卸半掛車沿新310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新安縣高速西站時,右轉彎變更車道準備逆向進入引線,與杜某某駕駛豫K*****號重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楊某某受傷、杜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2020年05月18日新安縣交警大隊認定楊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2020年7月20日受害人一方出具諒解書,對楊某某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2.??證人王某某、葛某某的證言;
3.??現(xiàn)場勘查筆錄;
4.??鑒定意見;
5.??相關書證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違反道路交通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主動投案,并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個月。被告人楊某某此次犯罪,屬于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七條之規(guī)定,應當撤銷緩刑,數(shù)罪并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林
檢察官助理:陳杰
(院?。?/span>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新安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154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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